獨董辭到剩一席會有問題嗎?

本篇標題來自於閱讀新聞-「震撼彈!陽明2獨董突請辭 僅剩1席苦撐」後的疑問。苦撐指的是客觀上雖然環境惡劣,但當事人心態上仍堅持下去。惟若因客觀上法令的規定,而影響到公司運作呢?這時想苦撐都沒有辦法。獨董辭任的影響環環相扣,各有適用的法令,拆開來看都不是大問題,但當合在一起,交互影響下,卻可能造成公司的大麻煩。看完本篇文章,希望能讓您瞭解:
- 審計委員會如何成會。
- 專屬審計委員會的功能。
審計委員會如何成會
本篇文章不是要討論獨董辭任會曝露出什麼signal,對公司治理、股價……等有什麼影響,也不是要教你當所有獨董都辭任,只剩你一席時,你如何與公司當權派鬥智鬥勇,生存下來的法門(如果有人因看標題,有這樣的誤解而開信,先向您致歉)。而是純粹從公司的角度,討論獨董辭任會造成什麼程序上的問題,以作為決策參考。
話說從頭,這一切,要從會議規範開始講起…….聽到這,有些人可能忍不住就想開罵,有沒有搞錯,從小到大開過這麼多會,還要你跟我講怎麼開會?很多人應該不知道,為了教大家怎麼開會,內政部在民國54年發布了「會議規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寫到,「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由條文可知,三人以上才能成會。後續很多法規也在這樣的基礎上,規定會議的人數須在三人以上,如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不得少於三人,雖然同條第二項亦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須知第二項是指可以不設董事會,並沒有說董事會可以一人或二人,這是兩件事。另外像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二項則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行政函令方面,則有經濟部於民國70年7月24日所發的「經商字第29930號函」。本函令中描述的情況,是三席董事中的一席董事缺席,剩下的二席董事中,僅一席董事出席,並由出席董事代理未出席董事。經濟部認為會議所為決議,應該是多數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故一人無從成立多數意思表示平行的一致,而無從成立決議。由函令來看,經濟部似認為二人亦可成會。
法院判決可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民事判決。案例中的公司原有董事三人,其中一人因轉讓持股而當然解任,在另一名董事死亡後,僅餘一名董事,並由該名董事召集股東臨時會。法院認為一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自然無從經由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
獨立董事是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制度,採用者大部分為上市櫃公司,公司要考量的除了法令面外,尚包括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規章。這些規章雖然不是法律,一旦違反可能導致變更交易方式,甚至下市,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故亦是上市公司法令遵循的重要參考。例如借殼上市,規劃時最重要的參考就是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訂定的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這部分在「借殼上市-從Gogoro在美國上市談起」已有完整說明。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對於上市櫃公司董事會的運作,亦有相關規定,並各自訂定其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如「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8條第2項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第四條第一項或其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由該條項規定可知,僅剩一席獨立董事僅須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即可,並未強制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專屬審計委員會的功能
依前段的說明,僅剩一席獨董,除非同時有公司法第201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而有強制補選之情形,否則公司仍可正常運作,並無補選需求。但不論由「會議規範」、主管機關函令或法院判決,都可得知一席董事是開不成審計委員會的,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有專屬於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嗎?如果沒有,當公司遇到剩一席獨立董事的狀況時,即無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獨立董事,以維持審計委員會正常運作的必要,畢竟召開臨時股東會不但需花費額外成本,還可能衍生其他問題。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了11種應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再提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惟同條第2項亦規定,其中除「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外,既便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亦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於一席獨立董事無法召開審計委員會,若再加上這條法令,不就代表即便是一席董事,也要盡快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獨立董事,否則會有無法通過財報的風險?
天無絕人之路,各位的擔心金管會都聽到了,所以在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5項制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5項就開了一道門。當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得由獨立董事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後,交由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或許有些人會覺得這個規定不就使證交法第14條之5第2項白規定了?主管機關可以自作主張放寬立法者原設計之管制?個人覺得這是兩件事,法令不希望審計委員會在正常運作下,不通過財報的決議可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而翻盤,惟並不代表審計委員會有正當理由不能運作時(不過何謂有正當理由還真的很模糊),就需要讓公司付出無法正常運作的代價。
結論
看完這篇文章,希望不會讓您覺得很空虛。講了這麼久,結果和原先的認知差不多,「獨立董事辭到剩一席可以不用馬上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雖然這樣還是會造成公司某種程度的麻煩,也就是每次都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能通過財報(當然這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事,除了出事的公司,我也沒看過有哪次通過財報時,有董事舉手表示他不同意的)。
希望藉由這個議題的探討,讓您瞭解法令上對於「會議」人數的規定及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的異同。整段分析也顯示出實務工作判斷的流程。法令規定無法鉅細靡遺,實務運行時所遇到的諸多問題,就會藉由主管機關函令,法院判決,以及各項辦法規範。一般人看到獨董辭到剩一人時,可能不會有任何反應。對於證交法稍有涉獵者,就會警覺到應該有審計委員會無法成會,以致專屬審計委員會之功能無法運行的問題。當嚴重到影響公司正常運作時,第一個反應一定是那別家公司怎麼做?若同樣狀況的其他上市櫃公司沒有馬上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時,那就代表一定有其他解方。雖然得致同樣結論,整段思維過程仍有其架構與邏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