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避稅目的之花式持股

想必大家都有投資的經驗,惟大部分的人都是短期進出,想要賺資本利得,通常也不會收股利收到要額外課稅(有錢人的煩惱),所以對於股利的課稅方式並未十分在意。但若您是某家賺錢企業的大股東,公司定期配股配息,你想要長期持有,甚至留給你的下一代,這時就會開始感受到稅務的沉重,然後開始想辦法要讓肩上的擔子輕一點。在各類「專家」與「顧問」的指導下,各式各樣的避稅花招就出現了。由標題應該可以感受到我對其中大部分做法的態度。再強調一個觀念,風險涉及機率,機率是指反覆做同一件事可能出現的比例,沒有出現不代表機率有問題。就像隔壁老王閉著眼睛騎摩托車逆向上高速高路沒事,不代表你照著做也會沒事。重點在於你是否瞭解其中的風險。確定你能承擔得起後再去做的叫冒險,否則叫找死。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您瞭解:
- 股利所得課稅規定。
- 股票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 常見避稅方式與風險。
股利所得課稅規定
以自然人持有股票
標題加了「以」就代表有選擇性,有選擇性才有決策的問題。台灣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曾歷經四個階段的變化,第一階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完全獨立,第二階段已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於個人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扣抵,第三階段之扣抵金額減半,現行從2018年開始實施的,則為股利所得二擇一制度。制度的變化體現了執政當局對於不同利益個體訴求的回應。排除其他影響因素,台灣現行關於股票的課稅規定,可能使投資者更傾向於短期操作,而非長期投資,怎麼說呢?個人買賣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股利所得卻可能面臨最高28%的分離課稅,會有多少人想要長期持有,領股利過活呢?
現行之股利二擇一制度,讓投資人得就「設算扣抵制」及「分離課稅制」中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進行申報。設算扣抵制係將股利所得併入個人所得,依適用稅率課稅。並以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抵減上限為8萬元,且抵減有餘可退稅。分離課稅制則是將股利所得由個人所得中獨立出來,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由於現行個人綜合所得稅率最高是40%,高所得者無疑會選擇分離課稅制,只是高到多少選擇分離課稅制比較有利?這尚涉及到投資人其他所得的多寡與所得稅級距的設定,每年可能會有不同,各位可自行利用財政部網站提供之功能進行試算。
以法人持有股票
法人獲配之股利,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毋須課稅。但須特別注意的是法人獲配國外股利須課稅;相對自然人獲配國外股利列入最低稅負制(除非是有錢人,通常課不到稅)有所不同。一般人最常漏掉的就是KY股或TDR,沒錯,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KY股,屬境外公司,配發之股利屬境外所得,以法人持有要納稅,很多企業在申報時往往漏掉這部分。惟就自然人而言,若非最近KY公司地雷頻傳,似乎是更佳的長期投資標的。
以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持有股票
上述均係針對居住者的課稅方式,至於非居住者(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則應由發放股利的公司扣繳21%。28%與21%似乎有操作空間?但別忘了在「您該在意CFC反避稅條款嗎?」文中介紹過CFC對個人所得稅規劃的影響、風險與因應之道。當股利分配給基於避稅目的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時,未分配利潤將被視為已分配,而須計入個人當年度之最低稅負制課稅。當然你可以認為自己不是被嚇大的,政府要課稅總要知道境外公司背後是台灣人吧?沒錯,這時資訊取得的可能性與被發現未誠實申報後的行政甚至刑事處分,就是投資人的風險,各位可參考該文,自行評估取捨。另需特別注意的是,盈餘轉增資發放股票股利,雖然投資人尚未取得現金,除非符合緩課之規定,否則仍須依法課稅。公司規劃發放股利時,應先檢視大股東持股方式(以自然人還是法人,境內還是境外)以及可能稅負,並先行溝通,使其提早因應。
股票交易所得課稅規定
不論採用哪一種方式持股,買賣有價證券時,都要特別注意房地合一2.0的影響,資產配置應將房地合一稅之規定納入考量,以免影響實質營運或衍生稅災。相關說明請詳「股權交易的地雷-房地合一2.0」。
目前自然人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是免稅。買賣非上市櫃公司股票,若是有發行股票,列入最低稅負制課稅,否則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法人不論買賣台灣掛牌上市股票(含KY股票)或未上市櫃股票,均須列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針對長期持有股票,則訂有減半徵收的優惠措施。
非居住者(不論是法人或自然人)買賣台灣已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則毋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常見避稅方式與風險
境外公司持股
這是過去最常見的規劃方式,由註冊在免稅天堂的投資公司控制實質營運公司。主要目的是規避家族傳承過程中衍生的遺贈稅。就現行稅制觀察,操作者若打定主意就是將境外公司當隱匿的金庫使用,確實還有些許稅上效益。但除非架構已完成,若現在才要設境外公司以投資國內公司,由於反洗錢相關規定,單是銀行開戶與主管機關核准,就有一定的難度。過程中留下的文書憑證,更是未來欺騙政府單位的有利證據。加上房地合一與CFC的實施,倘無實質營運上需求,純粹基於稅務理由,以境外公司持股可能得三思。
人頭持股
人頭持股法簡單粗暴,稅負既然隨著所得而累進,那就將收入分散就好。當然這種做法的目的是要避稅,不是做慈善,所以股權實質利益還是歸原持有者。這類契約比較文雅的講法叫「借名登記契約」,借名人係指實質持有者,出名人就是人頭。誠實的說,只要慎選人頭,雙方關係離得夠遠,金流也隱匿的夠巧,稅務方面被發現的風險真的不高,風險還是來自於貪婪的人性,既然都登在自己名下了,時間一久,感覺就是自己的了。實務上常見因出名人盜賣,或突然死亡後,繼承人無意歸還等原因而造成紛爭。
我國的法院實務,從早期的否定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到近期幾乎全面性地肯定與承認借名登記內部契約之效力。這樣的趨勢當然對借名人而言是一個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借名登記契約畢竟是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約定,是否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尚須回歸民法規定.很可能發生股票在借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掉,借名人只能打官司向出名人求償。另須特別注意的是,此種交易可能並非僅被單純認定為非常規交易,而係隱匿特定事實逃漏稅捐,恐涉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國內公司持股
這是目前最常見的持股方式,特別適合既不會也不可能靠買賣公司股票賺錢的實質經營者。個人收入可規劃一部分來自於公司支付的薪資,一部分現金股利,然後吃喝拉撒睡的各項費用在公司報支(咦),剩下的盈餘,只要再課5%的稅,就打完收工了。因為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未上市櫃公司市價通常又以淨值認定。未來移轉給子女有諸多操作方式可節稅,是目前最常見的方式。
個人持股
設公司要花錢,後續包括帳務維持,稅務申報等,若要請人代勞,每年也是一筆費用。對於台灣廣大的散戶而言,沒有必要搞得這麼複雜。操作的若主要是上市櫃公司股票,不太可能參加除權息,買賣交易所得完全不課稅(以公司買賣則還有基本稅負制的問題),偶爾買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順利上市後賣掉當然沒事,即便未上市就賣掉,除非獲利超過670萬元,也沒有繳稅問題。就簡單點,用自己名義持有就好。
結論
每個人可以接受的風險不同,選擇也不同。大部分的人用自己名義持有通常就是最好的規劃。實務中偶見部分稍具規模的中小企業,大股東全數持股均以自然人名義持有,確有規劃的空間,惟首先面臨的問題就是持股如何調整?本文構思於某當事人告知其顧問建議以贈與方式移轉其持股予人頭的案例。當下雖然覺得這個建議很奇葩,仔細想想倒也瞭解其邏輯,只能說這種建議我還是說不出口。凡是但求均衡,要回饋社會可以去捐錢,毋須選擇對自己最不利的繳稅方式來達成。相對的,也不要把稅局的人當笨蛋,做壞事更要瞭解新科技的運用對稽徵機關稽核能力的影響。當把這些都考慮過了,不論認為自己是風險追求者或是風險趨避者,做出來的決定才能叫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