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既非逃稅(太負面),也非節稅(有些手段太灰色),避稅感覺比較像是風險(補稅加罰)與報酬(少繳點稅)權衡下的選擇。避稅通常是透過切換所得發生地(國內、國外)與所類型(營利所得、薪資所得……等)產生。避稅是人性,主觀上每個人都愛避稅,但客觀上則是有選擇的人才能避稅。由於受薪階級通常無法決定其所得類型與發生地,幾無操作空間,所以避稅對受薪階級來說從來就不是個問題。有選擇能力的人才有選擇避稅與否的條件,這些人通常是有錢人。看完這篇文章,希望可以讓您瞭解:
- 所得類型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 基本稅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所得類型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原則上只要有所得即須納稅。但政府會基於不同的理由,針對不同的所得類型,給予減免稅負的規定。故所得類型的轉換,就是常見的避稅手段之一。另台灣「原則上」僅對發生於台灣的所得課稅,特別敘明「原則上」,是因為海外所得會在基本稅額處予以考量,所以也不是完全不課稅。海外所得在更早之前確實是不課稅的.這主要是基於現實層面的考量,政府要針對海外所得課稅,前提是要知道有這筆所得,考量稽徵的難度,成本效益的考量,故海外所得不課稅。而這也造成了常見的避稅手段之二,所得發生地的轉換。也因為太多人透過此種方式避稅,基於稅負之公平性,逼得政府後續不得不將海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考量。
所得類型與申報方式
當一筆所得即將發生時,應稅與否及其所得的認定方式(是否可扣成本及費用,如何扣?)決定了納稅金額的多寡。不同的所得類型亦適用不同的申報制度。一年一次,須要在每年五月底完成的叫做結算申報。由所得之給付者直接將應納稅額扣起來後,給付所得人淨額,所得人無須再報繳,稱為就源扣繳。所得人須於取得所得後自行申報,而不併入結算申報者,則稱為單次申報。
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累進稅率,所得越高者,適用稅率越高,所以就源扣繳與單次申報對於適用最高稅率40%的所得人可能有利。是否有利須視就源扣繳及單次申報適用的稅率。以就源扣繳中的公司債利息收入來說,由於其適用稅率為10%,對於高所得者(可能適用40%稅率)即為很好的避稅工具。
試想一種狀況,倘僅從節稅角度,不考慮其他條件,當你經營的公司需要一筆錢,而這筆錢必須由你出時,你會採用什麼方式?(1)直接現金增資入股,當公司賺了錢,要把盈餘分配給你時,倘若你是高所得者,可能面臨28%的高額稅負,另外還需注意,這筆錢叫「盈餘分配」,是稅後概念,所以在公司已經被課了一次稅(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對於你來說,整體稅負應該更高。(2)認購公司發行的公司債,相關利息費用,公司可用以減少課稅所得,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持有人收到的利息收入,在分離課稅10%後,即無須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看出中間的差別了嗎?同樣一筆資金運用的收益,被定義成不同的所得類別,即有不同的稅負。
由於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常見透過成立公司持有欲交易之資產,再透過買賣股權的方式避稅,亦為常見的避稅手段之一。由於此種作法過於濫用而造成民眾對於租稅公平性的質疑,故政府後續將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改列為最低稅負課稅。另由於讓一家公司上市櫃不論難度或成本,都不像成立一家公司那麼簡單,所以只規範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買賣須納入基本稅額課稅。殊不知人對於避稅的渴望可能超乎想像,最近才又聽到一起為了規避房地合一2.0,而考慮讓公司興櫃的企業家。只能說避稅是重要的事,但不是唯一的一件事,不要本末倒置了。但不論如何,此種課稅規定可明顯看出政府一方面想要討好廣大的股民,一方面又想解決社會大眾對於有錢人不擇手段避稅的民怨,
基本稅額對應納稅額的影響
過去眾多的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中,以土地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最不勞而獲,累積速度又最快,於是便成為有錢人投資工具的首選。常常一整年下來,完全繳不到稅,這樣真的有點難看。為了顧及人民觀感,於是政府就規定了一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
「基本稅額」顧名思義就是一個應繳納的稅額下限。所以它不見得會產生作用,當你按照正常方式所算出的應納所得稅高於基本稅額時,基本稅額就不會產生作用。由於基本稅額採單一稅率20%,所以當納稅義務人適用的稅率小於20%,又有龐大的免稅或停徵所得時,就有課徵基本稅額的可能。基本稅額=(綜合所得額+下列各項所得-670萬)×20%:
- 海外所得。
-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超過3,300萬部分)。
- 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及私募基金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適用28%之股利所得。
- 本條例施行後新增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最近這一兩年吵得沸沸揚揚的個人CFC條款,即屬其中的海外所得類別。前段提到避稅的兩大手段分別是轉換所得類型或轉換所得發生地。個人CFC條款就是針對轉換所得發生地之避稅手段所作規定。有錢人過去流行「藏富於海外」,利用政府對海外所得稽徵的難度來避稅。個人CFC條款直接規定,個人應將符合一定條件之海外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期持有該企業股份之比率計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即便未實際分配)。
惟CFC之規定,還是有其先天上的限制,當初政府放棄對海外所得課稅,很大的原因是因為資訊掌握有所困難,時隔多年,因為金融技術的進步與數位化,此種情況或有改變,惟客觀上仍有難度。假設所得人不誠實申報,政府有辦法掌握該資訊嗎?這個問題早在CFC尚未上路前,本人即以「您該在意CFC反避稅條款嗎?」一文說明,有興趣的朋友請自行參閱。原則上政府能掌握的,不外乎是與台灣有簽訂資訊交換的國家,或是該海外企業在台灣銀行設有帳戶者。從這個面向思考,有CFC風險的朋友,大概就能評估自己面臨的風險程度。
結論
避稅手法千奇百怪,惟萬變不離其宗,大致可分為兩類,轉換所得類型或轉換所得發生地。轉換所得類型利用的是不同所得徵免稅與否、所得額定義不同或稅率不同來規劃,轉換所得發生地則是想辦法增加政府資訊掌握的難度。其實若所有所得類型一視同仁,適用相同的所得額認定方式與稅率課徵,不但稅制規定不會像現在這麼複雜難懂,也會減少許多避稅的空間,更能大幅減少徵納雙方的爭議。利用稽徵機關對於資訊掌握的難度避稅的手段,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所有資訊皆數位化,國與國之間資訊互享更常見後,避稅空間也會越來越小。所有的交易最終都會跟外界產生連結,當交易對手將資訊都數位化,並可由稽徵機關取得與運用後,若還是用傳統思維在避稅,你的稅務風險將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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