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中興電工雲豹甲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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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注意到一個新聞嗎?就是上市公司中興電工捲入雲豹甲車採購弊案,經二審宣判,除了前董事長依證券交易法判刑四年(可上訴)、詐欺取財罪判刑四年六月(不得上訴)外,並沒收中興電工不法所得20億9,916萬元。這個案件本身涉及了幾個會計及法律上的有趣議題,再加上案件本身較為複雜,媒體由不同角度切入,並加上主觀意識的解讀,讓大眾有點瞎子摸象的感覺,明明是同一件事,有不同版本的說明。由於議題較多,這個新聞事件無法在本文中說全。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您了解:

  1. 衍生的法律議題。
  2. 沒收損失認列時點。

衍生的法律議題

應釐清事實

很快的閱讀了判決書後,我對案件的解讀大致上就是中興電工承接了軍方的雲豹甲車採購案,過程中需要付第三方一筆錢,惟事後被質疑這筆錢沒有對價關係,加上又被檢舉用了中國製零件。大家知道判決書通常寫的落落長,也不像小說那麼流暢,加上個人的閱讀障礙,若有解讀錯誤,還請大家指正與原諒。有兩點應先予釐清:

  1. 中興電工並沒有A走20億。
  2. 中興電工老董坐牢與用了中國製零件沒有直接關係。

不知道各位看了中時新聞網的這篇「雲豹甲車採購A走20億二審遭判刑 江義福辭中興電工董事長」新聞有什麼感想?多數人應該會想,這個江義福也太大膽又太可惡了吧,國家的錢也敢A,還一次A走20億。不過若進一步了解,你就會知道這個標題下的太過聳動,且偏離事實。本文不評斷江董是否有罪,即便有罪,他A的錢也是中興電工的錢,錢的數目也不對,20億應該是整個雲豹甲車採購案的金額(裡面還有大部分沒有用到中國製零件)。

自由時報這篇「中興電老董判坐牢 沒收21億/用中國零件搞爛雲豹甲車」就更驚悚了,弄得好像用了中國製零組件就要被抓去關,未免也太恐怖了。若真如此,那台灣政府跟中國政府有甚麼兩樣?當然這應該是誤會一場,此判決認定江董該當之法條,分別是:

  1.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
  2. 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特別背信罪針對的是相關當事人為了支付第三人那筆錢而製作不實合約,受害者是中興電工。詐欺取財罪則是指江董等人為了讓中興電工獲利,以詐術使軍方交付款項,中國製零件的限制確實導致了相關當事人偽作不實合約,惟重點是「不實合約」,而非「中國製」,因軍方標案敘明不得使用中國製品,江董等人為了順利取得並完成標案,製作不實文件的行為被認定為「詐術」。所以當初限制的條件若是別項,倘當事人蓄意規避而製作不實文件,也有可能成立。

特別背信罪

特別背信罪就是追究掏空公司資產的法律責任。前董事長合併5年10個月的刑期中,特別背信罪是四年。相較刑法原有的一般背信罪,不論刑期或罰金都提高不少。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案件定罪著重「意圖」,且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二審這樣判,不論事實如何,證據力應不致太離譜。我們假定中興電工支付給第三者的錢就是佣金好了,佣金本身可能是非法的,但前董事長是否為了第三人之利益,而致公司遭受損害就有待商榷了。畢竟這筆佣金就是取得之標案的必要成本,那筆錢應該也沒進江董口袋。這個議題就留待次篇文章再進一步說明。

不法所得沒收

不法所得沒收的構成要件是一個議題,如何計算犯罪所得又是一個議題。各位有想過,犯罪所得是否包含成本?本案使用中國製零件部分的總收入85,122,380,成本79,128,840,所以中興電工主張的不法利得是5,993,540。與判決沒收的20億9,916萬元也差太多了吧?沒錯,先不說利得是否扣成本(總額還是淨額),單是不法本身是整個標案還是用到中國製零件的部分就有爭議,所以才有這麼大的差距。我們同樣在下一篇文章中再就這個議題進一步說明。

沒收損失認列時點

公司針對此種非經常性的業外損失,該如何認列呢?畢竟此案發生於2013年~2015年間,一審又已於2021年間宣判,公司應該在何時,認列多少損失,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就非常重要。本案一審判決為2021年7月18日,二審則為2023年7月18日,另查閱公開資訊觀測站,檢察官起訴時點為2015年10月19日。

首先來看第一個時點,檢察官起訴後出具的第一本財報是2015年11月11日出具的2015年前3季財務報告,公司不但未將或有損失估列入帳,亦未於期後事項揭露。這種未入帳,亦未於財報揭露的狀況,直到2021年第3季財報才首次入帳,並於附註揭露,入帳金額則為使用中國製零件部分的總收入85,122,380,亦非20億9,916萬元。

甚麼時候應該將損失估列入帳呢?當發生可能性大於不發生的可能性(50%以上)時,就應該估列入帳,倘未達50%,但發生可能性並非很低(實務上可用5%)時,還是得估列入帳。以結果論,2015年檢察官起訴後至2021年一審判決,中興電工皆未入帳,應該是判斷被沒收的可能性低於5%,此判斷是否客觀與否須進一步檢視詳細資料,這裡就不進一步探討了。

另一個問題就是當資訊在會計師核閱意見簽發日前(如2021年7月18日),財務報告日後(如2021年6月30日)確定,此時究竟應估列入帳,還是附註揭露就好?這時需視導致報告可能發生變動的原因是源自於財務報告日(2021年6月30日)前,還是財務報告日至會計師核閱意見簽發日間(期後)而定。舉個例子,當發生呆帳時,倘係因為客戶在7月1日突然發生大火而導致公司倒閉,這樣毋須入帳,只要附註揭露。惟此種狀況發生機率極微,通常是因為客戶已長期經營不善,期後跳票只是讓經營不善的事實更加明朗,此時即須在當季財務報告估列損失。本案一審判決係半年報之報告日(6月30日)後,惟仍估列85,122仟元之損失,即為此道理。

結論

本案事實為何,相關當事人是否委屈,在此擱置不談。假設相關當事人皆為公司利益而為,相當值得引以為鑑。首先是公司本身因爭取業務,而從事違法行為,可能就會置公司於風險之下(被認定詐欺取財罪,相關所得被沒收),這時主張這麼做是為了公司利益,論點就佔不住腳。過程中假設又涉及一些便宜行事,將公司資金給予第三人,而此第三人又無合法的對價關係時,即便錢沒有進當事人口袋,可能都構成特別背信罪,而有刑責之虞。當個董事長,為公司盡心盡力,為了爭取業務而偽作合約,公司獲得業績,第三人獲得報酬,自己則留下一個被關的風險,是否值得,務必三思。另財務報告是否入帳及入帳或揭露的時間點,亦須特別注意,中興電工近年來股價及業績表現良好,投資者自然不會挑剔此點,惟若公司業績表現不好,股價下滑時,認列時點及金額是否會被放大檢視,就得特別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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