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情況下應考慮設立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今天來談談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閉鎖公司)。工作上遇到的客戶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他不知道要做甚麼,只知道他遇到了甚麼問題,希望你能協助解決。第二類則是他認為他知道他要做甚麼。對於第二類客戶,我通常會再確認他的「目的」。直接與客戶從「要做甚麼?」開始談起,即便看起來是在求最適解,事實上雙方還是在客戶設定的框架中討論。問題是這框架可能根本是錯的。身為一個優秀的創業者,我相信你肯定都做過功課了,但既然你找了專業人士,不妨直接說你的目的。譬如,「我要同時達到:1.省稅,2.獎勵員工……。」先把個人的高見藏起來,聽聽看顧問怎麼說,考考他,也驗證一下答案。

自從閉鎖公司制度引進後,一度成了顯學,彷彿不用就跟不上潮流。但在2018年公司法大修後,放寬了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般公司)的管制,導致閉鎖公司似乎失去了獨特性。那留著它幹嘛?

看完這篇文章,希望能讓您對以下問題有所啟發:

  1. 閉鎖公司的特色是甚麼?
  2. 一般公司在2018年公司法修法中放寬了哪些管制?
  3. 什麼時候應考慮設立閉鎖公司?

導入閉鎖公司制度之背景與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商業的偉大發明,讓無法直接參與管理的投資者得以有限的資金,在可控的風險下參與企業經營而獲利。前面這段話隱含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設計上的兩個重點:

  1. 股東保護:既然沒有直接參與管理,經理人是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就很重要。所以公司法中設計了諸多機制以解決這類問題。
  2. 其他利害關係人保護:一般股東沒有直接參與管理,其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所以風險尚屬可控。但相對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的權益則可能因此受損。所以公司法中亦設置了相關機制以管控這些問題。

基於公司利害關係人保護所設計的機制,雖然起了相當的作用,但不可避免的,也讓企業在日常經營與籌資等方面受了許多限制。看到國外新創事業自2000年以來在新經濟上的蓬勃發展,更讓原有制度成為眾矢之的,於是政府在2015年引進英美等國的閉鎖公司制度,以促進創業與創新經濟模式,就成了當年度的重要政績。

對一般公司管制的放寬

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參照閉鎖公司的規定,對一般公司的限制作了相當幅度的放寬,包括:

  1. 得於章程中規定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2. 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3. 特別股發行多元化:學說上對於修法前一般公司是否可發行黃金股與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向來有爭議,經濟部更持否定立場。修法後則明文允許非公發公司發行複數有表決權特別股、黃金特別股、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特別股1(可確保參與經營)、禁止或限制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特別股(即只投資不參與經營)、轉換普通股之特別股及設定轉讓限制之特別股等多樣化類型之特別股。
  4. 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召開
  5. 承認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受託人以股東為限,但得章程排除。
  6. 可私募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修法前一般公司僅得私募普通公司債。

放寬後還有設立閉鎖公司的必要嗎?

既然像限制轉讓、一股多權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等,修法前閉鎖公司最常被運用的幾個特點,都已開放給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那還需要設立閉鎖公司嗎?本文整理出修法後閉鎖公司仍有的8個特點,將其分成兩類運用目的,方便大家參考:

先看看「籌資的彈性」這個功能;可以用勞務出資,又不用出鑑價報告,聽起來真的很吸引人。但你要想到,法令對閉鎖公司籌資放的較寬,就是因為對它的限制也多。後續公司真的長大了,要對外募資甚至IPO,都會造成處理上的困擾2。專業投資者不會因為股本比較大就覺得公司比較有價值。躲掉鑑價報告,弄了個虛的資產去增資,大概只有你的親戚朋友會買單而已,你會發現不過在自嗨。所以這個功能沒甚麼實質效益

再來看看「鞏固經營權」這個功能;以集權性來看,閉鎖公司應排第一,連監察人都可抓在手中。甚麼人會想透過集權的方式,永久鞏固經營權呢?是的,就是第一代創業者。這家公司既然是他創的,能拿到股份的人,通常也是他關心,身體裡流著他血液的後代。就第一代創業者的想法,家族中個人並不重要,群體優先於個人,大家永遠在一起是最好的,同時也不希望一生打拼所得,死後落入外人手中。故利用閉鎖公司做為家族傳承的工具就成為實務上常見做法。

閉鎖公司結合信託

自從大立光利用閉鎖公司以達成家族傳承的目標後,類似個案層出不窮,相信大家也多有耳聞。但你可能還聽過信託,因信託並非本文重點,後續有機會將再就其做更詳細討論。這裡只問一個問題,你有想過嗎,為什麼用閉鎖公司而不用信託?主要是因為依台灣目前法制與賦稅制度,信託可能無法達到企業主希望「千秋萬世永流傳」的目的3。一種可行解決方案,是利用閉鎖公司結合信託。成立閉鎖公司為控股公司4,再以控股公司為委託人及受益人,由控股公司將其所持有之家族企業股票,以信託5方式交付受託機構6

當然有人馬上想到,為什麼要弄得這麼複雜,直接用閉鎖公司不就好了?額外設置信託機制是基於以下三種目的,故若這些都不是你考量的重點,直接用閉鎖公司也是一個選項。

  1. 防止閉鎖公司資產被不當侵占:交付信託後,資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由受託人監督,可避免當權之家族成員「公庫」通「私庫」。
  2. 受託機構可監督控股公司董事會指示之合法性及程序正當性:信託時,家族企業子公司之股東為受託機構,對於不法或未經正當程序的指示,受託機構可不予理會,以確保企業主傳承之本意。
  3. 避免實質營運的家族企業子公司涉入經營權紛爭:在控股公司與家族企業子公司間建一道防火牆。當控股公司的董事會及股東會發生糾紛,無法正常運作時,受託機構仍得依信託契約,啟動事先約定之管理模式,以確保子公司正常運作無虞。

結論

在考慮是否要設閉鎖公司前,應該要先問自己,目的是甚麼?要釘釘子才去找把鐵鎚,不是拿把鐵鎚,看到甚麼都想敲一下。如果你是一個白手起家,已有小成的創業家,通常不會有設閉鎖公司的需求。回想一下閉鎖公司的兩大特點,鞏固經營權與籌資的彈性。籌資的彈性放在對外募資似乎很好用,拿別人的錢當老闆更是美好。但你要想到,外部投資者最終是要cash out的,加上新創事業風險大,誰會接受只出錢,不管事,出場時還限制一堆的標的呢?未來若要IPO,還得先處理一堆問題。而所謂籌資的彈性,若無形資產沒有價值,勉強作價入股,都只是自嗨。若確有價值,跟投資者談溢價增資或找個鑑價公司好好評估一下再入帳,應該是更好的做法7

如果你是個事業有成的集團企業家,子孫滿堂,只要能守成,現有財產夠吃好幾代。這時你就可以考慮閉鎖公司。若你夠謹慎,想庇蔭子孫千秋萬世,又想讓自己一手打下的江山永久流傳,這時就可以考慮閉鎖公司加上信託。除了這些,甚至可設立家族辦公室,建立包括家族憲章、家族大會與家族理事會等家族治理機制。由於這些涉及到複雜的法制與賦稅問題,建議可諮詢專業人士,以避免無謂的風險。


1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特別股不得約定監察人選任,且特別股之複數表決權在選任監察人不得適用。

2例如要上市櫃前,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時,才發現過往有鉅額的勞務出資,並無鑑價報告。又例如如何與保障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之特別股持有者協商,使其放棄原有權利,都是令人頭痛的問題。

3主要問題很多,例如我國法制對於不特定之後世子孫是否能成為受益人頗有疑義,故家族信託之受益人只能做到既存子孫之三代或四代.

4閉鎖公司會在董事會下,再設投資委員會與分配委員會,並訂明於章程。以輔佐董事會處理閉鎖公司之內部決策及運作事宜。

5為防止家族信託遭不當提前中止及變更,實務上有兩種做法:(1)選任合適人選擔任信託監察人,(2)指定某一慈善機構為共同受益人,依信託法規定,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及終止時需得該慈善機構同意。

6誰來監督受託人?通常國外會設置保護人或信託顧問來辦理監督事宜,其權利及責任則於信託文件中訂定。

7較詳細的說明,可參考,「非現金出資之應有觀念」((拙著,2022年3月,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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