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店開立統一發票的紛擾

Photo by Ferks Guare on Unsplash

早安!

多數人都買過便當,有時候會拿到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票,有時候則是拿到蓋有小規模營業人章的收據,更多的時候可能什麼都沒有。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買個便當,憑證就這麼多種?每一種背後代表的意義是什麼?對上市櫃公司來說,除了像兼營營業人(未來有機會另做說明)這類的議題,營業稅(統一發票)的操作空間與問題不多,惟就一般小公司而言,營業稅可能是天大的事,牽扯的問題多,且與營所稅連動,其重要性或許更高於營所稅。本文希望藉由便當店統一發票開立所遇到的問題,說明營業稅的基本概念,也希望看完文章後,可以讓您可以瞭解:

  1. 營業稅課徵基本規定。
  2. 便當店業者營業稅課徵方式。
  3. 便當店業者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4. 稽徵機關對於便當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的態度。

營業稅課徵基本規定

營業稅課徵主要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都需要課徵營業稅。加值型與非加值型係指課徵方式的不同。

加值型營業稅

加值型營業稅的課徵方式較具結構性而易理解。營業稅是由最終消費(使用)該項產品或服務者負擔。在一項產品或服務被使用之前,可能經過非常多的環節,譬如一台筆電,從上游的零組件製造商,到通路商,到下游的組裝廠商,品牌業者及面對消費者的3C通路業者等,每個環節皆有其價值,而一台筆電的價格則是在過程中慢慢地被堆疊上去,最終形成消費者購買的價格。所謂「加值型」營業稅,則是指各階段加值者就其各自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

具體怎麼做到呢?就是透過統一發票的進銷項稅額。當購買非用以消費之商品或服務,而是於取得該產品或服務後,再予加值賣出,則此時取得統一發票上所載之營業稅額,叫做進項稅額。完成之產品或服務賣出時,則會跟買方外加一筆5%的營業稅額,這叫銷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所需繳納的金額,即為將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譬如一家便利商店的老闆,進貨一箱礦泉水,成本400元,並支付進項稅額20元(400*5%)。賣給顧客500元,並收取銷項稅額25元(500*5%)。申報營業稅時應繳納的稅額即為25-20=5=(500-400)*5%。由前揭算式可發現,由於此階段的增值是100元(500-400),所以「增值稅」就是100*5%=5。在這個概念上,賣出的價格(500元)含了整段生產過程所有人的加值(進貨成本400元加上便利店老闆的加值100元),一旦某一階段的購買者無法再轉嫁給其他人時,該階段的購買者即為最終使用者,需負擔整段的營業稅(500*5%=25)。

看了以上說明,各位應該可以想像,若所有產品或服務都是透過加值型營業稅課徵,只要給予最終端的消費者足夠的獎勵機制(如統一發票對獎),市場機制自然會讓稅制運行的非常順暢,因為所有下一手都有強烈的動因去取得統一發票,因為對他們來說,記載了進項稅額的統一發票,就等同於有價證券。But……,凡是肯定都有but,基於諸多困難及考量,所以營業稅還是有些對象免稅,有些對象適用特種稅率,並非按照上述之進銷互抵後淨額繳稅的方式,以致適用上紛擾不斷。

便當店業者營業稅課稅方式

非加值型營業稅的課徵方式有數種,規定於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中。便當業者適用的就是這個章節。法條直接規定便當業適用非加值型營業稅嗎?。首先看到營業稅法第22條,這裡的特種飲食業就是指便當業嗎?ㄟ……,這當然不是,特種飲食業指的是有陪侍服務的場所,它適用的稅率高得嚇人,千萬不要看到「飲食」兩個字就撲上去。

再看營業稅法第13條,「……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針對該條文,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只具體規定了理髮業、沐浴業(這是指?)與計程車業,然後第4項又列了個「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只好繼續往下找。

終於找到了一個函令,財政部89年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在這份函令中,清楚的說明了,「……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雖然不知道該函令為什麼特別點名排骨飯,不過由此可清楚的瞭解便當店業者可不開發票,直接由稽徵機關依查定之銷售額的1%計算應納稅額。遺憾的是,該規定並非依法條,而是稽徵機關的行政命令,故行政機關也掌握了是否適用的生殺大權

便當店業者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除非查定銷售額遠高於實際銷售額,或是毛利非常低(加值部分(毛利)的5%還低於銷售額的1%),否則查定課稅應該還是較為有利。也許有人覺得便當店為什麼就可以不依加值型營業稅課徵呢?這是因為便當業者有以下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進貨對象為免稅業者或進項憑證取得困難

便當店業者主要進貨品項是免稅農產品,更何況其中有許多小型自販業者,是連憑證都不開的。拿到免稅憑證有什麼問題呢?代表你沒有進項稅額可抵,如果是終端消費者問題不大,但便當店是介於免稅業者與終端消費者間的應稅業者,問題就大了,便當店需要就整段產品或服務的收入(不僅便當店加值的部分)繳納營業稅¹,等於要幫免稅業者補繳營業稅,要降低自己負擔,就得向消費者「外加」這筆稅額,這會影響到消費者購買的意願。

業務性質

相較其他類型的餐飲店,便當店業者員工年紀偏大。其營業時間又相當集中,一天就忙那兩個時段,在供餐時段,便當店的大姐們單是上菜、包便當以及外送,就已經夠他們忙,錢不要收錯就已經阿彌陀佛了,還要他們開發票,真的有些難度。要加快速度就得導入系統,電子化來減輕其負擔,但學習這些新事物有進入門檻,當事者的心態與能力都會影響到導入的成效.若是查定課稅,店家無須去整理,申報那些進銷項憑證,一旦開立發票,還要多花一筆錢請記帳業者協助處理營業稅申報,這些都是令店家卻步的原因。

衍生所得稅議題

這些便當店過去多半非採查帳申報(請詳公司不記帳怎麼報稅一文)。稅額是靠營業收入計算出來的,營業收入越高,要繳的稅就越多。以前隨便報一報,有繳到稽徵機關認為合理的數字,大家都相安無事。若按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稽徵機關每兩個月都可以掌握到業者最新的營業收入,雖然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屬不同單位,但現在資訊分享也不是頂困難的事,想到稽徵機關能掌握確實的營收狀況,進而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讓業者覺得很障礙的點。

稽徵機關對於便當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的態度

小規模營業人的定義是月營收20萬元以下。便當店業者可能是小規模營業人,也可能是「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他」資格的訂定本來就是由稽徵機關以函令定義,更何況在該函令中即已載明,「……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故是否開立統一發票的決定權本來就是在稽徵機關手中。即便是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亦規定,財政部得依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開立統一發票。簡單說,便當店依加值型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是通則,免開立是例外,決定權在稽徵機關手中。

近年來經營環境變化,公平納稅的呼聲漸起,加上為支應日漸膨脹的財政支出,稅務機關加大稽徵力道,並開始採緊縮態度。稽徵機關過往對於便當業者是否開立發票係採較寬鬆態度,惟現在希望配合導入數位化與數位支付工具,能逐步輔導業者朝開立發票前進。但要怎麼「逐步」呢?稽徵機關另訂有「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便當店,符合以下五種情況時,即須使用統一發票: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相信各位應該已看出其中的問題,與納稅的永遠是薪水階級的道理一樣,因為這些人的稅最好課。所以管理精進是一種懲罰?當然不得不幫稽徵機關說句話,不開統一發票並不是優惠政策,是政府體恤業者經營上的問題所給予的方便,但要知道人性本如此,既得優惠被拿走,肯定有被剝奪感,加上不思進步的同業反而可以不開發票,反彈肯定難免。

結論

便當店業者既非法律明定之非加值型營業人(如視障按摩、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等),故僅得以「小規模營業人」或「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而免開統一發票。惟稽徵機關對兩者都有解釋的權力。由於便當店進貨對象偏小且多為農產品,產品與一般民眾日常生活關係密切,再加上其微利的形象,過往稽徵機關採取較寬容態度,通常不強制開立統一發票。近年來隨著電子支付的普及,稽徵機關可掌握的資訊越來越多,過往達不到的稽徵技術也變得可行,其態度開始趨嚴。長期來說,除了盡量爭取時間外,由於該趨勢應不可逆,業者亦應積極面對,例如導入數位系統,提升執行效率等。稽徵機關除了積極輔導業者,更應思考所採取政策的效果。當加盟型態為自願加盟時,對加盟業者開刀,是否反而讓加盟店短視近利,為了解決眼下問題,不思考如何配合精進,反而退出加盟,而造成反效果,這都是可以仔細思考的面向。


1尷尬的是,很多免稅農產品經過加工後都已經不符合免稅農產品之定義(你聽過一個便當還分應免稅賣給消費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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